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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lon 发表于 2006-4-13 07:51

5月20日的考试能通过么?

方式:转盘奇门 - 拆补无闰法
排盘:元亨利贞网 - [url]http://bbs.china95.net[/url]
时间:2006年04月13日07时54分
农历:丙戌年三月十六日辰时
干支:丙戌 壬辰 壬申 甲辰 
旬空:午未 午未 戌亥 寅卯
春分:2006年03月21日02时30分
清明:2006年04月05日06时38分

清明:中元  甲辰时旬首为壬
阳遁一局 值符天禽落五宫 值使死门落五宫
┌──────┬──────┬──────┐
│  九地  │  九天  │  值符  │
│  杜门 辛│  景门 乙│壬 死门 己│
│  天辅 辛│  天英 乙│禽 天芮 己│
├──────┼──────┼──────┤
│  玄武  │      │  螣蛇  │
│  伤门 庚│      │  惊门 丁│
│  天冲 庚│     壬│  天柱 丁│
├──────┼──────┼──────┤
│  白虎  │  六合  │  太阴  │
│  生门 丙│  休门 戊│  开门 癸│
│  天任 丙│  天蓬 戊│  天心 癸│
└──────┴──────┴──────┘
超接置闰法与此局相同。

求测5月20、21日的会计师职称考试能否通过?一共是三门,能过几门?

因为关系到偶的终身大事。。偶爸说我三门全过就可以今年结婚~偶从今天开始闭关苦读,只有一个月时间,是有点玄的。。

成绩应该在7月底会出来,必反馈!

羽缘 发表于 2006-4-13 14:30

您好!

依局而论:此次考试之考题难度较大,望您能好好复习.您在复习之时思维应活跃点,不必过份的死记硬背,读书贵在领悟而非死记硬背.三门考卷中有两门(理论规则部份及核算部份)的难度较小,财务分析部份(含预测会计部份)的难度则较大,而这部份恰恰又是您的弱项,您应认真领悟有关方面的知识.至考试之时方能予以应对.
以上论断,仅供参考!

心怡 发表于 2006-4-13 14:44

不用死记硬背,那不错,可以去考试了.[em53][em53]

babylon 发表于 2006-4-13 15:48

依局而论:此次考卷难度较大,望您能多多复习好.您在读书之时思维应活跃点,不必死记硬背.(是的,主要靠习题,我准备七天攻下一门,最后七天做整套的模拟题,教材是来不及通读了)

此内有两门科目难度较之小,您当好好复习有关方面的知识.至考试之时才能以之应对. (好的,承老师贵言,希望偶能一举过关!)

考完偶来反馈一下,成绩出来再来反馈一下~

寒枫天伤 发表于 2006-4-15 01:37

很难

此次考试前准备尽管努力,但本身实力仍有不足之嫌,考试时将会犯不少错误,需要更加细心才是,因考试的难度与题量,可能会在时间感觉不足,建议除了增强实力的复习之外,更需要强化考试方面的一些技巧。

祝愿你能够通过。

[[i] 本帖最后由 寒枫天伤 于 2006-4-15 01:45 编辑 [/i]]

babylon 发表于 2006-4-16 13:31

此次考试前准备尽管努力,但本身实力仍有不足之嫌,考试时将会犯不少错误,需要更加细心才是,因考试的难度与题量,可能会在时间感觉不足,建议除了增强实力的复习之外,更需要强化考试方面的一些技巧。

反馈:感谢大家,我真是很幸运的人,现在热恋中~我会尽量集中精神复习,我男友帮我报了辅导班,刚好应了易友所说“增强实力的复习之外,更需要强化考试方面的一些技巧”,还买了习题,所以我一定要努力,不然太对不起他了~

本身实力仍有不足之嫌(确实,只有一个月时间准备,能全科通过绝对可以称奇迹了。)
因考试的难度与题量,可能会在时间感觉不足(是的,有两门考试习题占到60分以上,一般为四道大题,有大量的分录和计算,我会在这方面下功夫做题练手)

心怡 发表于 2006-4-16 14:53

其实你现在不用看书了,只攻习题吧,偶跟你一样,要参加中级考试,补习班也上了,但没用的.看书复习现在已经是赶不及的,做习题,就当考试那样去做,把答题时间安排好,不然到时上考场,题目会做,但如果安排时间不好,是做不完习题的.

babylon 发表于 2006-4-17 07:05

是的,谢谢美女提醒~亲一个,MUA~

偶的情况是这样的,以前书一点也没有看过,所以考点还是要去看的,不然理解不好去生做习题效果达不到预期

不知道楼上是不是也考会计?如果是的话,建议去“中华会计网”,那边的习题+考前串讲,老师讲的非常好,考点抓得很清楚,理解方便,还有教解题思路(不要报基础班,那个太费时间)
或者你可以买中华会计网出的考试模拟题,每门都送一张“梦想成真”卡,可以免费在线听讲七天

那个网真的不错,有空你可以上去看看,上面有好多免费的答疑和习题,可以帮助理解,我看不下去书就听讲,听完重点,就把重点看一遍(通读书我是来不及的,就看重点来着)时间又可以自由安排,很不错的

心怡 发表于 2006-4-17 10:38

是的,我也要考试,跟你是一模一样,我有会计网的资料,不过是去年的.偶到现在还没做过练习,没脸见人了.我现在只是想看看考题,明年再来.偶是打算碰运气啊.努力,经济法应该很容易过的.我看了一下财务管理,应该也不会太难.所以羽缘所说有一科的难度很大,应该是指实务,实务变的很多,增加了很多内容.捉住重点,还有实际工作的上经验去考吧.祝你成功.

babylon 发表于 2006-4-17 12:06

我复习的第一门就是实务,我也觉得应该这门或者财管难一些。

我现在看到第十章,咱们一起来努力,应该可以过的。我以前帮助别人过高考的说~

对于前十章,我觉得有时间你看一下固定资产的第五节143页的例题,重点是固定资产的期末计价和和减值处理;长期负债则是借款的资本化确认和可转换债券、债券溢折价的摊销。这两个可能会出大题,其余都是客观题

会计网这几天好像有郭、张、闫的免费公开课,你可以去下来听听看,我觉得他们的解题思路比较可取,特别是经济法和实务,考点抓的很清楚

下个月我听完冲剌段,再来这边总结一下。希望能对你有帮助~我是必须要过的!

babylon 发表于 2006-4-26 16:28

中级-财管要点
财务管理:
第一章:5分左右客观题
财务管理的涵义
七种关系的不同体现
法律环境:股份公司的五个特点
金融市场的分类和特点
利率的分类和利率的一般计算公式  
第二章:是以后各章的计算基础
终值现值的计算及系数之间的关系:如两个互为倒数关系的系数
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换算
风险的衡量和收益率的确定:风险收益率、投资收益率、标准离差等,内插法的运用
P52:风险决策原则
第三章:去年刚考过计算及综合题,所以客观题可能性更大一些
资金需要量的预测
比率和资金习性预测法:P63应用前提
变动与不变动资金的确定
筹资的分类:表内表外、三种权益筹资方式的比较 P72-73:吸收直接投资、普通股、优先股
股票的分类:特别是无面值股票
股价指数:常见股价指数所属分类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及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
认股权证的价值:P95 公式及四个影响因素
周转信贷、补偿性余额、贴现法实际利率的计算:P99-102
银行借款筹资的优缺点:各种筹资方式的比较
资本成本:借款<债券<融资租赁
财务风险:融资租赁最小
筹资弹性:借款最好
筹资速度:融资租赁>借款>债券
另注意杠杆收购和商业信用的特点
债券发行价格的计算
债券赎回方式:P110;重点:可转换债券的特点和计算
融资租赁中的杠杆租赁、租金的构成、租金年金的计算
商业信用中放弃现金折扣成本的计算与决策(指与融资成本的高低比较,取两者中低者)
第四章:
主要:资金成本的计算、杠杆的计算、最优资金结构的计算方法
资金成本的内容:两个费用的区分   P126 作用
个别资金成本的计算公式:
资金成本:借款<债券<优先股<留存收益<普通股
固定成本的分类及特点
三个杠杆的计算、定义公式及相关结论、影响因素(通过计算公式记)
影响资金结构的因素:P156-158
资金结构理论:七种理论的最优结构观点
最优资金结构的确定方法:每股利润无差别点计算方法和决策方法
                        股票市场价值:P169 例4-19,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第五章:
投资的特点:三个
投资动机的分类:层次:行为、经济(核心)、战略
               功能:四个
投资的分类:特点的对比
投资收益的含义:P183 包括四个,公式
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协方差和相关系数
资本资产定价:β系数、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应用
第六章:重点章节
项目投资的特点:四个
项目投资的分类
项目计算期的构成:P200
区分原始总投资和投资总额:P202公式
确定现金流量:P208-210 估算
净现金流量(NCF)的确定:P215与财务现流的区别,P216简化计算公式
更新改造项目与新建的区别:前者是差额计算,要考虑折旧抵税
投资决策指标的分类、计算与特点:
静态投资回收期:有没有满足特殊条件,P230优缺点;唯一一个反向指标
投资利润率:P231-232优缺点
净现值、净现值率、获利指数、内部收益率:属动态指标,插入法
内部收益率不受基准收益率高低(折现率)影响
评价财务可行性:P249 完全、完全不、基本、基本不具备
动态+静态:完全
仅动态:基本
仅静态:基本不
动静都否:完全不
差额内部收益率法:插入法 P256决策原则  例6-27
年等额净回收额法:适用条件、决策原则
第七章:客观题和小的计算题
证券的分类:
有效市场的含义:P270  四个条件、根据满足条件确定四个市场
证券投资风险:分类及特点
证券投资收益:公式计算—区分短期(特别是持有期为几个月的)和长期(求贴现率即内部收益率)
债券投资的目的:区分短期与长期
债券投资的内容和影响因素:P284
债券收益率的计算:关键是掌握通用公式
债券的估价:P290-291 公式
债券的优缺点:通过与股票对比来记
股票收益率和估价:公式和决策原则
投资基金的种类:不同分类的区别。
                货币基金是低风险的安全基金
基金单位净值、认购价和赎回价、收益率:公式
基金投资的优缺点:通过含义来记
第八章:
营运资金的特点:P308
现金的持有动机:影响因素 P310-311
现金的成本:成正或反比例变动
最佳现金持有量:成本分析模式—机会成本+短缺成本最小
                存货模式—机会成本+固定性转换成本最小,公式
现金日常管理: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方法
应收账款成本的确定:P321-322
信用政策:信用标准的影响因素,5C系统各自的含义
信用条件决策:计算与决策  P330-331
应账账款收现保证率:P338 公式和含义
存货的功能:P340 四个
存货的成本:P341-342 三个
存货经济批量模型:基本模型、实行数量折扣、允许缺货三个模型,各自需要考虑的因素
存货储存期控制:P348  例8-13;P351-352 例8-14
存货ABC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和控制方法 P352-353
第九章:
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四个
股利理论:主要观点  P362、364、365
股利政策:计算
          只有剩余股利政策基于股利无关理论
股利分配方案的确定:P371
股票股利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
股票分割和回购:P375 例9-2 ;P377 回购的方式和动机
第十章:小的计算题
财务预算的地位:P380
对比记忆各种预算方法的特点
现金预算:不用死背公式,但要会编预算中的单独步骤如直接材料预算的编制
          P414 例10-12   P418 例10-22  P420 例10-15
第十一章:
财务控制的特征:
财务控制的种类:七个种类对比来记,分类特点
财务控制的方式:六个,含义
责任中心的特征、分类:五个特征,三大类,各中心的含义和考核指标,指标的优缺点对比
责任预算: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编制程序
责任报告:P473 不同层次的侧重点,编制程序—自下而上
业绩考核:不同责任中心的考核侧重点
内部转移价格的类型:各种价格的前提条件
内部结算:三类,其中转账通知方式的适用范围
责任成本的内部结转的目的:P486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的内容和局限性:一般了解
趋势分析法:P492三种主要方式
比率分析法:三个分类—各项指标归属于哪一类
因素分析法:两种方法的计算,替代的顺序与原则
财务指标计算:财务指标分四大类,全部要掌握
              可根据指标名称记忆:××率—前分母后分子(周转率指标都属这一类)
                                             ××比率—前分子后分母
                                            增长率指标—(本年数-上年)/上年
                                           找不到规律的单独背
               财务指标高低的分析:多选题
相关业务对指标的影响:同时影响分子/分母的-原=1:不影响
                       (可代个具体      —原<1:变大
                         的数来比较)    —原>1:变小
杜邦分析体系:P530-531  例12-25及四个结论  容易与因素分析法结合考

推荐习题用书:轻松过关系列1,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闫华红
推荐辅导听课:中华会计网  习题精讲班  闫华红主讲

祝各位同仁顺利通过!六十分万岁,多一分浪费!

[[i] 本帖最后由 babylon 于 2006-4-26 16:32 编辑 [/i]]

心怡 发表于 2006-4-26 17:59

哇,好长啊,谢谢, 我有空就慢慢看.努力加油

babylon 发表于 2006-4-26 18:04

不客气,我在听课,顺便就总结下,下回把会计也贴上来,经济法会比较慢,要到五月十号左右了

好东东大家一起分享嘛~[em48]

babylon 发表于 2006-4-27 13:06

会计实务
第一章:客观题(能够判断具体事项)
会计要素:资产、收入(强调日常活动)、费用(日常活动)三项的定义:P1、P5、P6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P8、一贯性原则P9、历史成本原则P12、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P13、谨慎性原则P14、重要性原则P14
会计确认概念:P15
会计计量基础(了解):历史成本、现行市价、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二章:重点为坏账和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
应收票据的确认和计量
带息票据的本金、计提的利息、到期价值、会计分录
应收账款计价的因素:货款、增值税、代垫运费、现金折扣
预付账款的贷方余额有应付账款性质,无法收回转入其他应收款后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损失的确认:P29
坏账损失的核算:关注备抵法,必须熟练掌握—贷方余额与发生额的区别及计算
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核算原则—不附追索权按出售核算,附追索权按质押核算
第三章:重要章节
存货取得时的计价:主要是前五种情况下存货计价及核算
另注意:物资毁损、短缺的处理P40
                  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的费用P43
                  待转资产价值P44
                  消费税是否进成本P46
包装物发出的核算:带来收入计“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不带来收入计“营业费用”(如出借)P50
发出存货的核算方法: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P52-53
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P55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条件:P55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P56
材料账面价值的确定:“孰低”原则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P61部分合同约定部分合同未约定存货成本的确定
第四章:不做为重点(因准则发生重大改变,关于权益法的基本不用看)
长期债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计提利息、折价溢价的摊销(溢价逐期减少,折价逐期增加)
可转换债券的核算:成本法核算P77
委托贷款的核算:P78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只看成本法核算,权益法基本不用看(因为新准则没有差额核算)
股权转让日:P99
长期投资减值的确认和计量:P101
第五章:非常重要,大题
外购固定资产计价:P110 例5-3 熟练掌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计价:P112-113 例5-4 熟练掌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计价:P115 例5-6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价:P115定义  P119经营租赁的认定  P116 例5-7 大题准备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计价:待转资产价值和资本公积的确定P120  例5-9、5-10 大题准备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价:P123 例5-11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P125不提折旧的情况+P126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年限与方法的改变条件:P130 判断题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别  P131 例5-13、5-14熟练掌握
                    费用化支出的常用处理方法:P134-136 判断题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条件与核算:转回基本不用看
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P150 例5-20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入账计价:P156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P158 例6-3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P160 例6-4
研究与开发费用:P160
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计费用
无形资产的摊销:P162 与固定资产不同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出售—营业外收支;出租—其他业务收支;报废—管理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P169
第七章:
短期借款:利息计损益P171
预收账款:P173
其他应付款:核算范围P174
应交增值税的核算:做习题进行准备,熟练掌握
应交消费税的核算:P180 例7-5
应交营业税:两种情况下交—销售不动产和出售无形资产P181
应付股利:现金股利在何种情况下作为应付股利核算P182
第八章:
长期借款的核算:P185
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P187 例8-1
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本公积的确认P190 例8-2 熟练掌握
长期应付款:核算范围P191
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的计算P192
借款费用的概念:P193
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P195-196 资本化开始日期的确认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中专门借款的计算:基本不用看
辅助费用的内容:P211
外币汇兑差额计算:P212 例8-15理解即可
借款费用暂停与停止资本化条件:P213-214
第九章:
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资本公积的计算P217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核算:注意P218最后一段
企业减资顺序:P220
资本公积的来源:第二、三、六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的核算:了解
盈余公积的三个用途:P227-228
第十章:
费用的分类:P231-232
辅助费用的核算:P238-240
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约当产量法  大题可能  P244-245
营业费用:广告费的入账要求P247
第十一章:大题(建造合同)
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P250-253 给定现象可以判断,读懂书上所有例子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P255 例11-9 非常重要
代销: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点均为收到代销清单
分期收款销售: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 P260 例11-13
售后回购:极重要P260-261 例11-15
销售退回:重点 P264 例11-16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以旧换新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P268 三种情况 例11-17
安装费收入:P269 确认条件
广告费收入:P269 区分宣传媒介和制作佣金
特许权费收入:P269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使用费收入P272
建造合同的收入:P274-276
固定造价合同四个条件:P277  
完工百分比法:P278 例11-21重点掌握
关联方交易:重点掌握P282-290
营业利润的计算:P291
补贴收入的核算:P292
所得税的核算:P293-300
第十二章:粗看(债务人部分与新准则重大冲突基本不用看)
债务重组的方式:P305
债务重组日的确定:P305
债务重组的核算: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权人部分
第十三章:大题准备
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P333-334 判断原则  客观题尤其多选
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以账面价值为基础,支付补价为主  单选
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P345
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内容:P351
第十四章:
会计政策的概念:P352 选择会计政策遵循的原则P353
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P356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P358
会计政策变更的核算:两种方法要掌握
会计政策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P362 例14-1 P365 例14-2
会计估计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概念:P366、P368
会计估计变更的核算:未来适用法 P369 例14-3
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不会有累积影响数
会计差错更正的核算:P376 例14-8
企业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视同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第十五章:大题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念和期间 P383-385
调整事项概念和特点:P386
调整事项处理原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般不用写明细 P387四个原则,四个例子需进行非常熟练的掌握
减值:P388 例15-1  
销售退回:P395 例15-2
或有事项:P399 例15-3
重大会计差错:P402  例15-4
非调整事项的例子:P406-409 十二个 多选
第十六章:重点是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应收、预收、应付、预付、存货的填列
现金流量表的分类:P421
现金流量表的填列方法:注意各项目的归集,不排除大题可能
分部报表编制范围:P452
会计报表附注内容:P454
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P457
第十七章:
预算会计的特点:P463-464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P465
事业基金的核算:P473
固定基金的核算:P474 与固定资产项目的关系
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不结转

仅做参考,今年加油哦,明年准则改了,教材要大变化!

babylon 发表于 2006-5-10 16:47

最后一门啦:经济法

五个题型:单选25×1 多选20×2 判断 10×1 简答 3×5 综合 1×10  (按题目数量×分值)

第一章:
本章考试分值为3至5分,主要是客观题。仲裁或诉讼可能会有大题
一、经济法的渊源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包括由国务院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的效力大于法律、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大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大于同级的地方政府规章。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P10 与事实相区别  多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
  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行为。  单选

四、仲裁
 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不能申请仲裁的情况:P14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①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②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净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③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④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五、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解决:
  ①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督途径提出处理要求。
  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③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六、诉讼
  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或者4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第二章
本章近几年平均分值为7、8分左右。

  一、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 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合伙企业
  1.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4.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6.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7.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
  8.合伙企业财产清算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章: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般而言,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公司都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4.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通过条件。
  7.董事、经理必须履行的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国家公务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2.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六条。
  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五节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1.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决议之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2.公司解散的原因。
  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第四章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合理的比例。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①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②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民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③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④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①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 机构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 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 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4.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②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包括股东会、监事会。
  ③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④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⑤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⑦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服务性行业的、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同点: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区别:
  ①组织形式;
  ②出资比例;
  ③组织机构;
  ④损益分配;
  ⑤关于外方能否先行回收投资。
  2.关于董事会的区别
  ①董事的任期;
  ②董事长产生的方式;
  ③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3.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①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
  ①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③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五章
第一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存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破产开始的效力:
  破产开始的效力是破产程序开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破产开始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已采取冻结、扣留、查封、扣押措施的,或已经开始执行但尚未 执行完毕等情况,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②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经债权确认程序后依破产程序受偿。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1.不同性质的债权人表决权;
  2.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第三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1.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
  2.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1.清算组的组成
  2.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A于4月1日把设备交付给B企业,B作为买方应该在7月1日付款;若双方事先没有其他约定,则设备的所有权从7月1日交付时转移,如果B 在5月1日时被宣告破产,该设备属于B的破产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破产债权:
  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特定行为无效,上述违法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向债权人清偿。
  破产费用的界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六章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1.出票

手写图示0601-01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汇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金额以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背书
  ①背书记载的事项
  ②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③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④禁止背书
  出票人的禁止背书:
  例如:A向B出票,A写明“不得转让”字样。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则该转让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例如:A出票给B,B向C背书时写明“不得转让”字样,若C被拒绝付款时,则C对B可行使追索权;如果C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若D被拒绝付款时,D可以对A或C行使追索权,但对B不能行使追索权。
  3.承兑
  例如:A、B双方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出票。出票日期为4月1日,该汇票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甲为承兑人,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7月1日到期。
  付款的提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和行使,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即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
  4.付款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审查包括两个方面:
  ①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②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5.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
  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个月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追索的金额
  追索的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6.本票
  例如:甲银行向A签发100万元的本票,A背书转让给B,B背书转让给C,若C付款期限超过2个月,则丧失对A、B的追索权。
  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7.支票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4月1日。
  ①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记载事项。
  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④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⑤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的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1.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6.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条件。
  7.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
  股本变动情况要介绍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3年历次股票发行情况;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对持股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8.重要事项新《证券法》已经删除,重大事件公告新《证券法》已做调整。
  9.上市公司收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③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④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⑤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章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1.解决争议的方法
  (1)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例如:A、B两个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出现合同争议时,若事先没有仲裁协议,则只能提起诉讼;若事先或事后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若出现合 同约定争议时,双方只能将该争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告知法院有仲裁协议,则法院可受理;但对方当事人只 要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驳回A的诉讼请求;若B企业在首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则视为自动放弃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②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③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实际履行原则
  注意在实际履行状态下,“对方接受”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对于胁迫、欺诈而言,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就是可撤销合同。
  2.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视为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撤销权的时效,注意1年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3.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向B发货。发货过程中,发生10万元的运费,且事先并未约定。问:该争议应怎么处理?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本题中,因为是对于运费的争议,所以运费是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也就是由A负担运费。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考查违约责任的时候,都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抗辨权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事先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A于4月1日之前先发货,买方B收到货之后再付款。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等,因此,A可行使不安抗辨权,于4月1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保全措施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向B发货,B向A付款。双方约定:应于06年4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若到期B不能支付货款,B作为债务人代位行使C的到期债权,则A对C可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

  1.保证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向B发货,B向A付款,则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保证人。若C为职能部门,则保证合同无效。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 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向B发货,B向A付款。B为债务人,A为债权人。A要求B提供担保,B用自己的设备提供抵押40万元,C为保证人保证担保60万元。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抵押
  例如:A、B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为债务人,A为债权人。C用自己的设备为其提供抵押;抵押担保时间为06年1月1日至06年7月1日。C于06年4月1日准备将其设备转让给D。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质押
  (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4.留置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的转让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向B发货。在付款环节,B为债务人,A为债权人。若A将债权转让给甲,则只需通知债务人。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用合同、赠与合同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解除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例如:A、B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于4月1日之前向B交货,若发生不可抗力,致使B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B可提出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例如: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七节 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2.定金属于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定金合同生效,同时定金的金额受20%的限制;违约金不受20%的限制,同时违约金在约定的时候就生效了。
  3.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但合同尚未履行。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清算组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6.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A、B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于4月1日之前向B发货,C为运输企业。在运输途中,由于C个人原因致使设备发生毁损,则A应向B承担违约责任。
  7.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主要合同

  1.买卖合同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 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
例如:A想购买B企业的设备,但是A企业自身资金不够,于是与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则C为出租人,A为承租人,B与C签订买卖合同。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承揽合同
  (1)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技术转让合同
  7.委托合同
第八章
1.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参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关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税收法律、决定等;
  国务院有权根据税收法律制定实施条例,有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有关税收行政法规等;
  财政部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制定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制度,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等。
  2.注意起征点与免税额的概念。
第九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增值税不可减)、营业外支出
  2.纳税调整增加额。
  3.纳税调整减少额。
  4.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5.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一)应纳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的界定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1)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流转税,应并入"当年"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2)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流转税,应并入"实际收到的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
  2.视同销售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的;
  (2)纳税人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的;
  (3)纳税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3.纳税人接受的捐赠
  (1)货币性资产: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特殊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及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纳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甲企业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正常的所得额800万,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所得的400万元,400万债务重组,接受捐赠400万,占整个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
  应纳税所得额:(800+1200/5)×33%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一)准予扣除项目
  1.借款利息
  (1)借款的用途
  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予以扣除。
  ②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
  ③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符合上述限制条件的,不再需要资本化计入投资成本,"可以"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P345)。
  2.工资支出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4.公益、救济性捐赠
  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全部计入纳税调整增加额)
  ②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则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③其他间接性捐赠可以在纳税调整前所得的3%以内的部分扣除。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扣除标准为其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标准为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7.固定资产租赁费
  8.坏账准备金
  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既可采用经批准核销法,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资产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举例:企业发生40万的存货损失。
  企业所得税中确认的损失为:40+40×17%
  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条件的财产永久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现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的财产损失部分,可以扣除。
  举例:汽车价值100万全部发生损失,清理收入为2万元,取得的保险赔款为70万元。
  确认的财产损失:100-2-70(保险赔款)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P347):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研究开发费用(P348)
  ①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据实扣除
  ② "盈利企业"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研究开发经费04年30万,05年80万。
  则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0×50%=40万元
  (二)不允许扣除项目(全部调增)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担保支出。
  9.回扣支出。
  10.准备金。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境内投资收益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只有境内投资,没有3%的捐赠
  第一步:单独计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补税
  举例:分回的税后的投资收益为85万,适应的税率为15%,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为33%,
  应补税:[85/(1-15%)]×(33%-15%)=18
  第三步:所缴纳的税率+境内投资收益补税额
  第二种情况出现3%的比例捐赠以及境内投资收益的。
  第一: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
  第二:纳税调整增加额
  第三:纳税调整减少额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抵免税额
  (四)特殊问题
  1.(P353)多选题: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2.(P355)特殊问题:资产评估增值(考试重点)
  3.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即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P437)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例:企业缴纳05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申报,在2月15日之前申报,如果未按照法律期限申报则法律责任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债转让收益应照章纳税。
  2.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二)不得列为成本、费和和损失的项目
  1.资本的利息
  2.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准予列支的项目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 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准予列支。但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标准
  工业、商业等经营货物的企业(交增值税):5‰、3‰
  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交营业税):10‰、5‰
  3.工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4.捐赠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企业直接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技术开发费 (P367)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
  对纳税人居民、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三)捐赠的扣除标准
  1.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向教育、公益事业、贫困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的,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向红十字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和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四)计税依据
  取得稿酬(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费用扣除标准。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第十一章
第一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特殊规定
  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三)房产税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特殊规定: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第二节 车船使用税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以车船的"使用人"为纳税人。
  因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不属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节 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外籍人员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2.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代理人和鉴定人。
  3.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计算
  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1.合同内只有一种数字,则用其数字×税率
  2.合同内含有两种数字,则注重合同的名称、种类
  3.合同内涉及两种经济事项,均需要缴纳印花税,分别核算在相加后缴纳。
  4.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时,从高使用税率。

  第四节 契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P392)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4.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5.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6.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8.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9.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五节 资源税

  (一)征税范围(P396)  
  1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2.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3.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4.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5.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6.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8.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征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第六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税对象(P400)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
  不对外征收的税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征税范围: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地区,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的行政村。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P402)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购置包括购买、进口、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3.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举例:甲为汽车制造厂,甲向A(买方)销售汽车,价款为100万元(不含税),甲向A收取5万元手续费。
  甲:[100+5/(1+17%)]×17%增值税。
  [100+5/(1+17%)]×8%消费税。
  A应该缴纳车辆购置税:[100+5/(1+17%)]×10%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P406)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举例:房地产商A将房子卖给B,签订合同
  则需要缴纳的税款有:
  A(卖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B(买方):印花税,契税,
  (二)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的计算征收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第十二章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登记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
  2.注销登记
  先税务,后工商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P421)。
  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P421)。
  4.发票管理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P423)。
  5.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
  1.税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如果纳税人应当在4月10日之前缴纳税款,但是实际在4月15日缴纳。则滞纳的天数应当是15-10为5天。
  2.核定应纳税额
  ①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出境清税

  (六)税款追征
  如果是纳税人的责任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一般情况下是3年之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下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
  如果纳税人多缴纳税款,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之内可以要求退还,同时加算利息。

  (七)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规定

  (八)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反所得。

  (九)代位权、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恶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第三节 税务检查

  1.税务机关如果查询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2.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P435)。

  第四节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1.税务登记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收缴发票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 纳税申报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偷税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P441)
  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构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构成偷税罪。
  7.逃税、抗税
  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行为,属于逃避追缴欠税款行为(P437)。
  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P438)。
  8.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abylon 发表于 2006-5-27 21:42

[quote]原帖由 [i]羽缘[/i] 于 2006-4-13 14:30 发表
依局而论:此次考试之考题难度较大,望您能好好复习.您在复习之时思维应活跃点,不必过份的死记硬背,读书贵在领悟而非死记硬背.三门考卷中有两门(理论规则部份及核算部份)的难度较小,财务分析部份(含预测会计部份)的 ... [/quote]

精准!我对会计和经济法两门比较有把握。财务分析也就是财务管理这门估计希望渺茫了。。

七月底出结果,界时再来反馈!佩服羽缘居士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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